產業政策

Industrial policy

關于印發《山東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

時間:2021年07月30日 字號:

第一章  總則

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,規范山東省科技專家庫(以下簡稱“專家庫”)管理工作,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和決策咨詢中的作用,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,按照《關于深化項目評審、人才評價、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》《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》(魯科字〔2020〕105號)等相關規定,制訂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專家庫是山東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。通過專家庫建設,充分利用各領域專家資源,服務于山東科技管理,為全省科技戰略規劃咨詢、獎勵評審、項目論證和績效評價等科技活動提供智力支撐。

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、科學管理、資源共享、規范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。

第四條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(以下簡稱省科技廳)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,負責專家庫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,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。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家庫建設、運行維護、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。

第五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、驗收(結題)、評價等環節所需評審專家,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。其它管理環節所需專家,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
第二章  專家庫建設

第六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的基本條件:

(一)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;

(二)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、作風嚴謹、客觀公正;

(三)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,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,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,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;

(四)身體健康,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、評估、咨詢等工作;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;院士等高層次專家,若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,則從其法定退休年齡;

(五)專家無學術道德問題,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,無違法犯罪記錄。

第七條 專家分類管理。

(一)技術研發類專家。應具有副高級(含)以上職稱,或作為項目(課題)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(課題),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。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、港澳臺專家、外籍專家,科技型上市公司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、外資研發中心的技術骨干等,可適當放寬條件。

(二)產業管理類專家。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、國家級大學科技園、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、全國性或全省性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。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,或對成果轉化、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,可適當放寬條件。

(三)財務金融類專家。包括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、高級審計師、注冊會計師,及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社會組織從事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級(含)以上職稱的財務審計部門專職人員;天使投資、創業投資機構、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。

(四)其他專家。包括具備豐富科技管理或決策咨詢經驗的人員、各級智庫或咨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;具有副高級(含)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或國家二級律師以上資格的人員;具有豐富科普傳播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。

第八條 專家入庫主要采取公開征集、定向邀請和共建共享三種方式。

(一)公開征集。省科技廳公開發布征集山東省科技專家庫專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,常年受理入庫申請。申請專家可自愿通過山東省科技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(以下簡稱專家庫系統)在線填寫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,經所在單位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,符合條件的專家由省科技廳納入專家庫;港澳臺專家、外籍專家也可由專家提出申請,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推薦。

(二)定向邀請。省科技廳根據評審工作需要,定向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,經專家本人同意并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入庫。

(三)共建共享。省科技廳通過與省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,按照協作共享的原則積極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;有關部門單位需要利用專家信息的,省科技廳可依申請并按專家自愿參與原則提供相應協助。

第九條 擬入庫專家名單經省科技廳同意后正式進入專家庫,省科技廳以電子公函的形式告知專家本人。

第三章  專家庫管理與維護

第十條 專家入庫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。省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,通過短信、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錄信息系統,確認信息變更情況。

除定期更新外,入庫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,應當及時、主動登錄信息系統更新信息。

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,專家資格將被凍結,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專家本人。專家重新登錄確認或更新信息并經所在單位審核后,可解除凍結狀態。

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:

(一)因身體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;

(二)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;

(三)在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,存在徇私舞弊,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、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;

(四)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;

(五)接受邀請后兩次無故缺席的;

(六)未經同意,泄漏評審的內容、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;

(七)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。

專家如有違法違紀、科研失信、失德失范或其他不適宜參加評審評估活動的情況,專家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向省科技廳報告,取消相關專家資格。

第十二條 專家出庫程序:

(一)核實。由專業機構核實相關情況;

(二)告知。由省科技廳核實擬出庫專家名單后告知專家本人及所在單位。

第四章  專家匹配與使用

第十三條 從專家庫中匹配專家,一般應按照以下原則:

(一)誠信原則。在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無失信記錄的專家。

(二)同行評議原則。充分考慮專家年齡、專業水平、知識結構、工作單位、特長等事項,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。與產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,應當選取活躍在生產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。

(三)隨機原則。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,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,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范圍,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。

(四)輪換原則。為保障專家科研時間,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立項評審項目不超過5次。

(五)回避原則。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后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應當主動申明回避:

1.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、師生關系(碩士、博士期間)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;

2.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2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、獲得科技獎勵、發表論文、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;

3.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系,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;

4.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,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(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);

5.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、公正評審的情形。

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,由信息系統自動予以回避,不得參加項目評審:

1.是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的;

2.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2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等合作關系的;

3.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(如果法人單位擁有二級及以下內設機構時,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不同機構);

4.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。

第十四條 專家接受評審邀請的,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,根據具體評審情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。

第十五條 專家庫建立痕跡管理機制。對專家選取、專家評審、回避、評價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,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、可追溯。

第五章  監督管理

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嚴格保障信息系統及專家信息的安全。嚴禁私自復制、下載、泄露、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。

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加強對專家庫共建共享單位的監管,專家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,經省科技廳核實,暫停其使用專家庫賬戶,整改后方可重新開放:

(一)將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泄露給其他未經授權單位或個人的;

(二)在對專家抽取、確認及評價等過程中未如實填寫相關信息的;

(三)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的。

第十八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,加強對專家信息的審核把關;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本單位專家學術失范、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。如因單位審核不嚴謹、報告不及時,給評審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,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、批評教育、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。

第十九條 專家應帶頭弘揚科學家精神,嚴守科研道德與誠信規范,遵守有關保密制度,積極參加科技咨詢、評審評估活動,接受必要的監督和管理。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當行為,一經查實,省科技廳按照《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》規定進行處理。

第六章  附則
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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